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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私设暗管排污 市环保局责令拆除

雨水排口有水外排,而污水排口却无水外排。近日,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污被处罚金,其相关的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今年,有市民举报,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根据信访提供的线索和前期踩点掌握的情况,3月4日夜间至3月5日凌晨,市环保局联合相城区环保局对该污水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污水厂总排口(污水排口和雨水排口共用)雨水排口方向有水外排,而其污水排口(设施出水)无水外排。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污水厂在提标沉淀池和雨水收集池间私设暗管、暗设阀门,通过开启阀门向雨水收集池排放污水,并最终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对外排水水质采样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138mg/L、氨氮浓度7.75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

3月7日,市环保局批准立案并承办案件。经过对厂区布设地下管网的挖掘,执法人员查实该污水厂提标絮凝沉淀池排泥管道设置三通阀门与雨水管网相连,转盘过滤池反冲洗系统排水收集池与雨水管网相连;3月10日、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污水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补充收集证据;3月15日,对该污水厂法定代表人、生产主管和操作工等四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虽然3月4日、3月10日、3月14日现场检查时均未发现上述管道向雨水管网排水、排泥,但根据污水厂管网设置情况,该公司存在择机向雨水管网排污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市环保局责令当事人拆除暗管,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实施了5日和10日的行政拘留。(记者 蒋丽英)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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